——某居民委员会诉牟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某建设指挥部与陈某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随着城镇建设的步伐,在一些旧城改造、安居工程、集镇建设的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往往是发生争议的焦点所在。如何化解矛盾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考虑社会效应(构建和谐社会)。以下的两个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在我方证据明显不足或根本就无有利证据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避免讼累、维护了安定团结。对处理日益增多的拆迁补偿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案情]
案例一 1985年9月,某村民委员会(现名称变更为某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牟某签定了《企业承包协议书》,由牟某承包某村民委员会所属的两个集体企业,即某贸易商行和某玻钢建材厂,承包期为十年,自1985年1月1日起,到1994年12月31日止。某村民委员会租用了4.25亩土地作为两个企业的营业场地。承包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承包合同。1999年9月,上述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牟某对该企业的建筑物及场地一直使用至今。2005年12月13日,牟某与某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达成协议,协议第5、6条约定:“牟某必须于2006年元月20日前将原某贸易商行和某玻钢建材厂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予以拆除,土地交还第十居民小组;若牟某逾期未将土地交还,牟某同意由第十居民小组直接收回土地,且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一并交由第十居民小组处置。”后牟某反悔。2006年7月14日,某居民委员会以企业承包法律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案例二 为进行沙河片区旧城改造,某建设指挥部于2003年经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批准,对规划红线范围内依法拆迁。2004年以来,某建设指挥部与陈某无法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不愿补房屋差价款)。2006年9月15日,某建设指挥部就陈某房屋拆迁纠纷向成都市房屋管理处提起行政裁决。
[非诉办案经过]
案例一 接受牟某委托后,经过分析,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我方无有利证据的前提下,若要妥善处理该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明确以下事实:一、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是原告所有还是被告所有;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是否在集镇建设的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走访,该两个集体企业,实际上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是由牟某自筹资金成立的,但工商登记及建筑物的证书上却显示为集体。若另行提起企业性质的认定或分割财产等诉讼,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避免讼累,我及时向当事人建议通过协调解决此案,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经与法院、当地政府部门、对方代理人多次进行沟通,并于2006年9月1日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了协议(增加了某居民委员会向牟某补偿经济损失几万元,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五十多平方米的土地建房),2006年10月1日前,协议双方均依法履行了己方的义务。2006年10月9日,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某居民委员会撤诉的裁定。
案例二 接受陈某委托后,本律师积极对陈某进行法律指引,并建议协调解决。本律师经调查发现:是否应当补房屋差价款;如何引导陈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妥善解决本案的关键。2006年10月20日,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陈某就不愿在笔录上签字并也不愿本律师签字,经过本律师的耐心解释,后陈某才签了字。经过本律师的积极引导,双方达成了由某建设指挥部提供由陈某选择的两套住房,陈某向某建设指挥部补部分房屋差价款(比同类安置少补了近四万元)的协议,某建设指挥部于近日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
[评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迅速增多,社会迫切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合理合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避免当事人各种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别是律师以非诉方式主持调解民事、经济纠纷时,方法灵活,形式多样,能够迅速抓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怨恨和隔阂,尽快解决矛盾和纠纷,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比较和缓,不伤感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