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情】
2009年7月,张某应聘到工艺厂上班,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300元,但工艺厂一直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6月,张某提出与该工艺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工艺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工艺厂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张某首先提出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该工艺厂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上班时间为1年,所以经济补偿为2300元。仲裁委最终裁决,该工艺厂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