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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一——医疗费
发布日期:2012-06-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概念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包括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必要的医药费和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既可以是住院医疗费也可以是门诊医疗费。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都涉及医疗费的赔偿。
无论是受伤还是残疾,都可能涉及到对受伤器官进行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或者有损容貌、功能的需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计算标准
1、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伤病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支付。
2、原治疗医院无法满足医疗需要,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出具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
3、对于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者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是一审法院辩论终结的时间。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后续治疗费一般原则是:结案时,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对其未来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能够确定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起诉。
5、不予赔偿的情况:治疗与损伤无关的伤病的医疗费不予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的,均不予赔偿。
(四)计算公式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五)证据
①住院费收据;
②住院费明细表;
③医疗费收据;
④医疗处方;
⑤诊断证明书;
⑥如果转院的还需要转院证明证明;
⑦治疗符合就近理原则的证据(所谓就近合理,根据伤情、受伤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医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等情况来确定)。
⑧对于后续治疗费因为没有实际支付,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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