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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注意事项和索赔技巧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张峰律师

原告张某和被告伍某在2009年9月25日在北京某路口相撞,各自都有受伤。在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中没有达成一致,2009年11月27日,张某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伍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25930元。。
本案中原告主要涉及医疗费的要求和举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在诉讼中,张某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处方、发票,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未被采信;伍某则提供了在大方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何涛收到伍某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被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对方的损失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某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伍某的反诉请求。诉讼费2的元和反诉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张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确定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但是在世间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如下一些情况:
1. 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
2. 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实践中存在的误区: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开药、开好药,有的一人受伤全家医疗;或者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比如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如一个伤者,因单纯性鼻骨骨折持续治疗一年半直至案件处理时仍未治愈,用去医疗费近两万元;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或者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以上情形,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应该凭借自己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经验,在庭审中根据伤者病情来加以审核,剔除虚高的医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关于医疗费用最主要的证据是医疗机构的各种文书和单据,因此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证据意识,只要是为治疗的实际花费,都要留下凭证,同时医院提供给患者的门诊病历也要保存完好。当事人住院的,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复印病历,这也是重要的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之所以全面收集保存好治疗过程中的文书凭据,主要是因为医疗费的确定不是单纯的根据收款凭据显示的数字,法院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对每一项开支,都应当有相应的医嘱,比如买的药品,应当是处方上明确规定的项目和种类,对于医院的治疗方案中没有写明的药品,即使当事人已经购买,法院也会认定为额外开支而不予支持。
总起来说,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医院里治疗的费用全部都可以作为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的依据。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被告方有权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诉请:
1、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残中,附带治疗与本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
2、无医师转院证明的其他医院的治疗费用,有特殊原因除外;
3、无处方的外配药;
4、无姓名的处方和医疗费单据;5、无日期或与交通事故日期不符的医疗费单据;6、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高标准治疗费用;7、当天重复配药的费用;8、非正规用药发票。
如果是作为被告的律师提出疑义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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