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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刑事政策思想研究
发布日期:2012-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的主体与核心,儒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是天人合一、德主刑辅,刑事立法思想是立法宽简、宽仁慎刑,刑事司法思想是顺天行刑、慎刑恤罚。儒家刑事政策思想有其局限性,但也包含着诸多合理因素。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刑事政策思想是当下中国法律改革的本土化资源,其合理因素应该被重视和合理利用。
【关键词】儒家;刑事政策;思想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现代刑事政策概念发端于西方,是西方政治和社会环境下发展的产物。刑事政策是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1},但从总体上看,可以对其做狭义和广义两种区分,狭义概念主要将其界定为“探求犯罪的原因,批判现行的刑罚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从而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以期预防犯罪的对策”,广义概念将其界定为“探求犯罪的原因,从而防止犯罪的对策”{2}。中国传统法律是“诸法合体”的,没有明确的部门法划分,而且又以“综合为治”作为社会治理和法律统治的基本理念,所以本文所言的“刑事政策”采用广义说。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居于主导地位的思想,也构成了中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的主体与核心内容,对传统刑事政策思想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儒家的刑事政策思想进行研究。

一、儒家学派及其演变概述

“儒”是对古代社会职业知识分子的尊称,“所谓儒,是一种有知识有学问之专家,他们散在民间,以为人教书相礼为生”{3}。儒者的职业内容除了“为人教书”之外,还“相礼”,即传习尧舜周公之礼。儒家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西周统治者所构建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和谐有序的社会被破坏,以传习周礼为重要职业内容的儒者痛心疾首,奔走呼号,试图恢复和重建西周时期“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4}的尊卑有序的社会秩序,形成了以孔子为创始人,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人物的儒家学派。战国时期,儒家学派与法家、墨家、道家、阴阳家等学派就治国理念展开激烈论战,形成了历史上所谓的“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儒家学派只是众多学派中的一支,并未占据主导地位,反而是法家学派取得了显学的地位—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采用法家学说,奉行法家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采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随着秦的二世而亡,继之而起的汉代统治者对秦王朝灭亡的教训进行了反思,认为采用法家的严刑峻法是秦朝国柞短暂的重要原因,于是弃法家学说而采用“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与民休养生息,以恢复社会经济。经过汉初七十年的恢复与发展,至汉武帝执政时期,社会稳定,府库充盈,胸怀宏图伟略的汉武帝适时地调整了统治思想,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思想一跃而为社会的统治思想。汉武帝时期所推崇的儒家思想已经有别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是以法家思想、阴阳家思想对其进行改造之后的儒家思想。此时的儒家思想主张恢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尊卑等级秩序,在继承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道德教化的同时,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在道德教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刑罚的打击和镇压作用,所以学界通说认为汉代的统治者实际上是“外儒内法”,汉代的儒家思想也是“王霸道合流”的。汉武帝时期,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成为居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和治国思想,在此后一千余年的中国专制社会中,儒家思想的这种主导地位一直未曾动摇,对中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

二、儒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天人合一、德主刑辅

所谓基本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反映的全局或某一基本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中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内容{5}。儒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主要表现为“天人合一”和“德主刑辅”思想。

“天人合一”的概念最早由北宋理学家张载提出,他说:“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6}他所言的“天人合一”也就是“内外合一”。但是,“天人合一”思想的发端远远早于宋代,至迟到西汉时期即已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天人合一”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代大儒董仲舒曾说:“以类合之,天人一也”{7}第十二卷·阴阳义,又说:“天人之际,合而为一”{7},主张以自然界的四季变化和天地阴阳来比附人类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和不同社会关系。

在天人合一思想的指导下,儒家主张在天地关系当中,天为阳,地为阴,在君臣、父子、夫妻关系当中,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与此相对应,在基本刑事政策方面,儒家主张刑事法律应当维护君、父和夫对臣、子和妻的绝对统治地位。为了维护君、父和夫对臣、子和妻的绝对统治地位,中国传统刑事法律规定君、父和夫对臣、子和妻实施侵害行为,可以完全不受处罚,或者只处以比正常处罚轻得多的处罚;反之,如果臣、子和妻对君、父和夫实施侵害行为,则要受到比正常处罚重得多的处罚。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将这种对君、父和夫的绝对统治地位的维护进一步扩大至对全社会具有较高身份的人的统治地位的维护,由此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同罪异罚”原则,即身份和地位高的人对身份和地位低的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而身份和地位低的人对身份和地位高的人犯罪,则要加重处罚。

在基本刑事政策方面,儒家还奉行“德主刑辅”的基本思想。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奴隶制西周时期即已提出的“明德慎刑”思想的继承。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夏商暴政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统治者应当敬畏天意,庇佑人民,主张统治者“通过自身的道德的提高和加强对老百姓的道德教育来感化老百姓”{8},即注重礼治,而慎用刑罚。至汉代,这一思想在与阴阳学说结合的基础上发展为“德主刑辅”,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7},即明确指出君主治国要以德教为主,而辅之以刑罚,应该“前德而后刑”,因为“刑者,德之辅也”{7},“法之生也以辅仁义”{9}。在道德教化和刑罚处罚两种社会调节手段当中,儒家思想主张道德教化居于主导地位,刑罚处罚处于辅助地位。虽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专制社会的统治者对刑罚的镇压作用极其重视—被奉为中国传统法律之典范的《唐律疏议》中,刑罚处罚的重要性受到极高重视,即所谓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但“德”始终居于“本”的地位。在自秦以后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司法实践中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如何,在政策和思想层面,“德主刑辅”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都一直未曾动摇过。

三、儒家的刑事立法思想:立法宽简、宽仁慎刑

在刑事立法方面,儒家思想主张“立法宽简”。汉代以降的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以儒家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律思想,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开明君主在刑事立法方面也都强调和追求“立法宽简”。“宽”主要指的是立法在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要做到立法宽缓、用刑持平,这实际上是“德主刑辅”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在立法方面的具体体现。早在汉初,汉文帝和汉景帝就先后进行了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刑制改革,即废除肉刑,减轻刑罚。文帝时期颁布法令,规定:“诸当完者,完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皆弃市。”{10}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即服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这次刑制改革很不彻底—斩左右趾的刑罚实际上是变得更重了—但却表明了轻刑化的刑制改革方向。景帝时期继续改革传统刑制,规定将文帝时期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又“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10},并规定笞刑所用的刑具为长五尺、前端厚一寸、末端厚半寸的削平竹节的竹板,并且只能击打受刑人臀部,行笞刑的过程中不得换人[1]。立法宽缓的思想被汉代以降的历代刑事立法所沿袭,至隋朝确立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不仅不再使用肉刑,而且比较严格地限定了死刑的适用。唐太宗就曾经告诫最高司法机关大理寺的官员说:“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11}可见,在以儒家思想为基本法律思想的中国传统社会里,统治者力图在立法上全面贯彻德礼为本、明德慎罚的原则,主张从立法方面废除严刑峻法,实行宽缓的刑罚方法。

“简”主要指的是立法形式简明,既便于司法官吏掌握和适用,也便于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从而自觉守法,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唐朝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用法务在宽简”{11}的基本思想,唐太宗于贞观十年(636年)再次强调“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11}。明太祖也主张:“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12}即法令应当简要,使人易懂,如果法令的条例太多或模棱两可、量刑可轻可重,那么,官吏在适用法令的时候就可能作恶,这就违背了制定法令的本意,正如鱼网过密则水中就会没有大鱼一样,如果法令条文过多,国家就会没有完好的百姓,因此立法“贵在简当”。从中国传统社会的立法实践看,也确实是贯彻了立法简约的思想,如汉代有汉律六十篇,魏晋时期的晋《泰始律》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唐律疏议》缩减为十二篇五百条,《大明律》按行政六部体例编排,共有律文四百六十条,《大清律例》基本沿用《大明律》的体例和内容[2]。

四、儒家的刑事司法思想:顺天行刑、慎刑恤罚

在“天人合一”、“德主刑辅”基本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之下,儒家在刑事司法方面主要主张顺天行刑和慎刑恤罚。

所谓顺天行刑就是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天意,与自然相符,具体体现为传统刑事司法中的秋冬行刑。汉代的董仲舒结合阴阳学说,指出:“天地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7}他以自然界的四季来比附王之四政,主张统治者在运用法律进行社会统治的过程中,应当遵从天意。董仲舒还指出:“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庆赏罚刑当其处不可不发,若暖暑秋寒,当其时不可不发也。庆赏罚刑各有正处,如春夏秋冬各有时也。四政者,不可以相干也,犹四时不可相干也;四政者,不可以易处也,犹四时不可易处也。”{7}他提出庆赏罚刑是专制君主统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四政”,正如一年有四季,而四季不可混乱一样,与四季相对应的庆赏罚刑也不可混乱。宋代思想家丘浚也认为:“刑者,阴事也,阴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道义也。”{13}儒家思想主张刑罚的适用应当顺应天意,符合自然规律。春夏时节,万物生长,天地之间生机勃勃,这时候应该顺应自然规律,实施庆赏之政;而秋冬时节,万木凋零,天地之间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罚、杀戮之政,方才符合自然,顺应天意。如果统治者于应当施行庆赏的春夏时节施行刑罚,则有违天意和自然规律,就会导致天降灾异。因此,自汉武帝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之后,中国传统社会在刑事司法方面始终遵循顺天行刑的儒家思想,坚持秋冬行刑。

儒家思想主张社会统治应当注重礼治,注重道德教化,故其法律思想虽然不排斥刑罚的适用,但始终主张在德与刑两者之间,德是主、是本、是前,刑是辅、是用、是后,因而刑事司法方面应该坚持慎刑恤罚,即慎重适用刑罚,宥恤百姓。刑事司法方面的慎刑恤罚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传统刑事法律中确立了一些针对特定人适用的司法原则。儒家思想的终极追求是维护君臣父子之间的尊卑等级秩序,为了实现这一追求,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即统治者应怀仁爱之心,施行“仁政”,体恤民生,关注人伦。在儒家思想的决定性影响下,传统刑事法律确立了针对特定对象的矜恤老幼妇疾和亲亲相隐原则。矜恤老幼妇疾就是对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人群给予适当关照,这些人犯罪可以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例如汉代律令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10}唐律规定对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老人和未成年人,对废疾笃疾的残疾人和孕妇等社会弱势群体不得刑讯。此外,儒家注重通过维护伦理亲情来维护尊卑等级秩序,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4}。汉律将孔子的这一主张合法化,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0}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卑幼隐匿尊长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罪行的,除死罪要上请,其他均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法原则是儒家礼治思想在汉代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对后世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二,传统刑事司法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即采用所谓的慎用死刑原则。中国传统刑事法律遵循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坚持审慎用刑,传统刑事法律的发展历史总体上显示了轻刑化的倾向,刑罚体系从墨、劓、荆、宫、大辟的奴隶制五刑向答、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的转化,就是慎用刑罚和轻刑化的具体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原则又是德主刑辅基本刑事政策思想的典型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一直非常慎重,慎用死刑原则的制度化表现就是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死刑复奏就是指在死刑执行前反复申奏皇帝的制度,这一制度正式形成于隋朝,“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14}。唐朝法律进一步发展了死刑复奏制度,唐太宗曾下令:“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15},后来又觉得死刑执行前虽三次上奏皇帝,但在顷刻之间就复奏完毕,仍然不够慎重,于是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死刑执行前两日两次复奏,执行当日再三次复奏,以示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此外,明清时期还确立了朝审和秋审制度,即每年霜降之后在京师对每一年度内审理的死刑监候(即缓刑)案件进行复核的特别程序。死刑复奏程序和朝审、秋审程序都是对慎用死刑原则的制度保障。

结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思想,对中国传统刑事政策的确定和执行产生了深刻而长远的影响。当我们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刑事政策思想作为中国法律改革的历史资源来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的时候,会发现儒家刑事政策思想中有一定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例如天人合一、亲亲相隐原则,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尊卑贵贱的专制等级秩序,顺天行刑也不利于快速有效地打击犯罪。但是儒家刑事政策思想作为中国法律改革尤其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的本土化资源,其中包含着更多的合理因素,例如天人合一、顺天行刑思想体现了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朴素追求,德主刑辅、慎用刑罚、矜老恤幼思想,体现了对民众的民权关怀,亲亲相隐思想体现了对亲情和人性的人道关怀。儒家刑事政策思想在中国有深厚的根基和土壤,是中国当下刑事法律改革的弥足珍贵的本土化资源,其中的合理因素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应该被珍视、挖掘和合理利用。




【作者简介】
姚国艳,单位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1]儒臣叔孙通等人积极参与了汉初法律的制定,所以笔者以为虽然文景时期,汉代的主要统治思想是“黄老思想”,但其法律思想却更多的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更是儒家用刑宽缓思想的集中体现。
[2]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没有部门法的分类,无专门的刑事法典,而各朝所制定的法律均以刑法为其主体,故而笔者在此权且以各朝之成法为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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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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