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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1-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刑事一体化思想是随着刑事学科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从其在西方和中国的发生、发展历史轨迹中,我们可以找到某种脉络和规律。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刑事一体化有着一些重要的基本共识,但因学科本位和侧重点的不同,存在一些理念上的分别,但各有其意义。刑事问题不宜单单理解为犯罪问题。据此,对刑事一体化思想做一种更为宏大的理解似乎能够更为充分地展示其内涵、精神及其发展空间和导向。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刑法学;刑事法学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刑事一体化思想,按照笔者的理解,其哲学实质为刑事学科研究的整体观方法论。整体与部分是哲学辩证方法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本题中,刑事学科系统为整体;各刑事学科(如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为部分。刑事一体化思想就是主张从刑事学科系统整体的高度来把握各相应刑事学科研究的内在规律,其理论意义是显著的。然而,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历史脉络是怎样的呢?其现状又是怎样的呢?历史的回顾和现状的分析有助于发掘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精神,并资以相应事物未来发展的展望和导引。笔者试图通过对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并对其理念的现状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发掘掩藏在纷繁理论现象中的内在联系及精神,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历史脉络

  刑事一体化思想是随着刑事学科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中西方刑事学科的发展轨迹有所差异,但有关刑事一体化思想产生的内在学科规律却息息相通。

  (一)西方的有关历史片断

  1.刑事学科“从无到有”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学科产生的标志为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Beccaria)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为贝氏赢得了巨大的声誉,奠定了贝氏刑事古典学派鼻祖的地位,并对俄国、普鲁士、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刑事学科的“有”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分化”的可能。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书实际上将后来分化出来的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中的诸多重要内容以思想的形式“熔炼于一炉之中”。[1]

  2.刑事学科的分化

  首先是刑法学。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费尔巴哈(PaulJohannAnselmFeuerbach)等在刑法学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刑法学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地位。费尔巴哈的作用尤为显著——“费尔巴哈是一个职业意义上的刑法学家,或者说实定刑法学家。甚至可以说,费尔巴哈是近代第一个真正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与其说是一个刑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个刑法思想家。只有费尔巴哈才以职业刑法学家的身份,对实定刑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筑了实定刑法学的原则与体系。”[2]然后是犯罪学。其产生的标志性著作有: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和加洛法罗的《犯罪学》。接下来,“犯罪学的建立,为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真正使刑事政策成为一门学科的,是李斯特。……在经验人假设的基础之上,李斯特引伸出其刑事政策思想,从而使刑事政策之发展进入到一个科学的阶段。”[3]刑事政策学诞生。

  3.刑事学科的整合

  “只有密切的、组织上有保障的合作,才能期望刑法和犯罪学与其相邻学科,适应纷繁复杂和瞬息万变的社会要求。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为了克服专业的片面性,实现各部分的有机统一。”[4]“李斯特教授大力倡导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主张将刑法学研究从狭窄的法律概念中解放出来,以科学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作为一种自然和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作为法律现象)的犯罪,并提出了建立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和行刑学等在内的‘整体刑法学’的主张。”[5]“整体刑法理念的框架是‘犯罪—刑事政策—刑法’。依据犯罪态势形成的刑事政策,它又引导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样的刑法便可有效惩治犯罪。在这三角关系中,李斯特倚重刑事政策。”[6]在笔者看来,李氏所谓的“整体刑法学”(gesamteStrafrechswissenschaft)实为刑法学本位意义上的刑事科学(Kriminalwissen2schaft)[7]。其“整体刑法学”理念是刑事一体化的一种西方话语。

  (二)中国刑事学科发展的大致历程

  新中国的刑事学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于西方(主要是前苏联),其发展轨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引进、建设、整合。整合阶段尤与刑事一体化相关。

  首先,甘雨沛先生(1907—1999)曾提出:“成立一个具有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论、刑事政策论以及保安处分法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8]“从刑法整体来说,单是依实体法本身的规定或依实体法作出的判决、决定、裁定本身,不能完成刑法的整体性或全体性,当然也不能达到刑法的任务、目的,还需要有个使之实现的过程、手续或方法,这就必须有刑事诉讼法的助成。为了达到刑法的改造教育目的,也必须有行刑法领域的监狱法的措施来保证。为了彻底地、准确地揭发和侦查犯罪以及正确认定犯罪,还需要有侦查学、法医学等的助成。这些都属于刑事法的范围。据此,刑事法可称为‘全体刑法’。一句话,凡有关罪、刑的规定者均属之。”[9]这是中国刑事学科历史上可考证的最早的有关刑事一体化的论说。

  其次,储槐植教授指出:“拙文‘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10],基本之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法现代化的全部内容便是顺应世界潮流优化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刑事一体化观念倚重动态关系中的刑法实践。刑事一体化作为方法,强调‘化’(即深度融合),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11]这时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实际上是关于“犯罪—刑罚—行刑”的一体化,以健全刑法运行机制为核心目的。“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及单向制约:犯罪→刑罚。这是有缺陷的机制。健全的刑事机制应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12]那么,初期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主要学科就包含了犯罪学、刑法学和监狱行刑学。刑事一体化思想提出的意义主要在于:将与刑法密切相关的刑事学科联系起来研究,从而理性自觉地开拓刑法学的研究思路。

  在信息阻隔的情况下,两位中国刑法学家同相距万里之遥的李斯特、安塞尔等西方刑法学家的有关理念竟然形成如此大程度上的不谋而合!惊叹之余,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使然——从无到有,由有而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二、我国刑事一体化思想研究的现状分析

  我国学界对刑事一体化思想有着多种不同角度和层次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

  “拙文‘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13],基本之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刑事一体化其概念,简要可理解为惩治犯罪相关事宜形成有机整合。”[14]可见,这里所说的刑事一体化是以刑法学为本位的。

  站在刑法学者的立场,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整个刑事法学的范围内议论刑事一体化,其研究的本位就可以有多个——有多少个学科,就可以有多少个本位。例如:本着刑事一体化理念,站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本位,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监狱学等学科就成了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中心的周边相关学科。易言之,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研究,只是整个刑事一体化研究的众多本位及路径的其中之一。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一体化思想固步于刑法学的本位,则难免局限了刑事一体化的更为丰富的概念及思想内涵。

  2.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

  陈兴良教授曾明确将“刑事一体化”作为其主编的具有广泛影响的《刑事法评论》的编辑宗旨,他提出:应当在刑事法的名目下,将与刑事法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再现大刑事法的风采。[15]按照笔者的理解,这种“大刑事法”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将刑事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一方面,在其内部实现“一体化”;另一方面,将“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实现其外部的“一体化”。由此可见,陈兴良教授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是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

  站在刑事法学者的立场,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也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在整个刑事学科的范围内探讨刑事一体化,其研究的本位还可以超出刑事法学的范畴。例如:刑事学科中的犯罪学、(刑事)被害学等属于事实科学的性质,不是刑事法学所能够涵盖。——“刑法学及其相邻学科为刑事法学提供了规范成份,而犯罪学是以经验研究来工作的事实科学(Tatsachenwissenschaft),它借助于众多不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因此它也可被称为‘各学科间的科学领域’。”[16]犯罪学和被害学的研究,也存在刑事一体化研究方法的问题。也就是说,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也只是整个刑事一体化研究的众多本位及路径中的重要一部分。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一体化局限于以刑事法学为本位,亦难免忽视了刑事一体化的本应该更为丰富的思想内涵。

  3.以刑事学科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

  这是笔者对刑事一体化的一种理解:刑事一体化的本位还可以扩展至整个刑事学科群[17]系统以及其中的各个学科。就刑事一体化概念本身而言,较之“整体刑法学”、“全体刑法学”、“大刑事法”等,其理论的张力更大,其中蕴含着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而不应仅限于法学的范围之内。笔者这种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是指整个刑事学科研究的一体化。也就是说,整个刑事学科群中的任何一个学科或“子学科群”都可以成为刑事一体化研究方法的本位学科或学科群。易言之,刑事学科群中的任何一个学科或“子学科群”的研究都存在运用刑事一体化哲学方法的问题。

  三、关于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几点评论

  1.关于“刑事”的概念

  问题的关键在于“刑事”一词的丰富内涵。中文的语词常常具有丰富内涵和多义性,“刑事”一词亦不例外。关于“刑事”的概念,目前学界存在至少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刑事”即“犯罪”[18]。笔者将此称为狭义的理解。其二,“刑事”包含犯罪和刑罚。这是一种相对广义的理解。如我们说:贝卡利亚以《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其中,犯罪属于刑事事实的范畴;刑罚属于刑事对策的范畴。关于“刑事”一词,其英文表达主要有两种,即“criminal”和“penal”,前者的意思是“犯罪”;后者的意思是“刑罚”。也可以这样说,学界对“刑事”一词有两方面的基本理解:国家动用刑罚之事(事宜或对策活动)和刑罚针对之事(犯罪事实)。另外,刑事还可以用来表示某种严重的社会事态,这种事态可能有犯罪,可能引起刑罚的动用,但并不一定,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笔者所主张的广义的“刑事”概念接近于上述的第二种理解,但有所区别,即笔者从多个角度来看待“刑事”:一方面,刑事事实不应单单被理解为犯罪事实;从被害者的角度来看,刑事事实即刑事被害事实;从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刑事事实又是社会环境对犯罪事实和被害事实发生作用的事实。另一方面,刑事对策不应局限于针对犯罪者的刑罚,还应包含针对被害者和刑事环境的一系列对策。“刑事”的概念可以包含了刑事对策和刑事事实两个基本部分。

  所谓的刑事事实,即严重的社会损害事件。笔者认为,刑事事实不仅是犯罪事实,同时也是刑事被害事实,同时还是刑事环境之恶显现的事实,所以犯罪者、被害者和刑事环境的三角关系构成了笔者所谓的刑事事实的三元基本模式。

  所谓的刑事对策,即国家对刑事事实的应对策略[19],其中包含了对犯罪者的对策、对被害者的对策和对刑事环境的对策等三个基本方面。这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并构成了笔者所谓的刑事对策的三元基本模式。

  就刑事对策和刑事事实的关系而言,刑事事实为刑事对策的前提,即没有刑事事实就没有刑事对策,刑事事实中包含有刑事对策的可能性;刑事对策是对刑事事实的应对,刑事对策中包含有对刑事事实的认识。[20]

  2.对上述三种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基本评价

  刑事一体化中的“刑事”至少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一体化的范围,即在哪里进行一体化的问题;二是指一体化的对象,即对什么进行一体化的问题。

  一方面,作为一体化范围的“刑事”,无论是在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中,还是在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中,其含义都是刑事学科。即一体化“于刑事学科”。申言之,所谓刑事一体化,是在整个刑事学科的范围内,以整个刑事学科为信息参考系统的刑事学科研究方法。这一方面是基本共识。

  另一方面,作为一体化对象的“刑事”,即对什么进行一体化的问题,存在不同角度的不同观念: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的是:对刑法学进行一体化方法的研究;而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的是:对整个刑事法学以及各个刑事法学学科进行一体化方法的研究;而以刑事学科为本位刑事一体化理念则强调:对整个刑事学科群以及各个刑事学科进行一体化方法的研究。这一方面,学者们各有其本位和侧重点。

  可见,以上所述的三种不同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并不抵触,而只是站在不同的学科本位,运用同样的研究方法——刑事一体化。储槐植先生在论述以刑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时,并没有排斥刑法学以外的其他刑事学科的刑事一体化研究;陈兴良教授在提出以刑事法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理念时,也没有排斥刑事法学以外的其他刑事学科(如犯罪学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研究。对于这三种不同本位观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不妨分别称为:狭义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中义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和广义的刑事一体化理念。三者各有其理论意义。

  3.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精神

  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精神可以大致归结为:本着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维,将刑事学科群全面、动态地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从而促进包括刑法学、犯罪学、被害学、刑事哲学、刑事证据学、刑事侦查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等学科在内的整个刑事学科群的和谐发展。这种联系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解:其一,整,即将刑事学科群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二,分,即将各刑事部门学科之间分别联系起来研究;其三,整分结合,即将各刑事部门学科的研究置于刑事学科整体的背景下进行。刑事一体化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论及系统论。[21]刑事一体化思想所主要关注的是整个刑事学科群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些关系对各刑事学科研究的内在意义,以及各刑事学科的内在结构,乃至这一关系系统的动态运行机制。这些关系相对静止的立体构架,即为刑事学科群的结构;这些关系动态的系统运行,即刑事学科群的机制。可见,刑事一体化存在着静态结构和动态机制等两个基本维度。同时,刑事一体化还存在着内部和外部等两个基本方面。内、外的分别是相对的。在此,它相对的是刑事一体化的本位学科。那么,刑事一体化的内部方面,即对刑事一体化的本位学科的内部关系进行“一体化”(协调化),如前文提到,储槐植先生指出:刑事一体化的“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其次,刑事一体化的外部方面,即本位学科(如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只有合理地认识并协调好刑事学科系统的内外和动静关系,整个刑事学科群的有关理论研究方能科学、和谐地进行。这些都可以说是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精神所在。

  4.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发展展望

  从提出到现在,刑事一体化思想已经历时近十五年了。刑事一体化,作为刑事学科研究的一种导向性理念,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

  刑事一体化所主张的是一种整体性的研究方法。这是一种辩证的思考方法,即辩证地把握刑事学科研究中的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内在关联。“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刑法学研究如果只局限在刑法自身,要取得重大进展实在困难。……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基本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政治产物。刑事实证学派(新派)则奠基于犯罪学研究成果,犯罪对策在刑法(刑罚)视域则形成刑事政策,从而出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潮流。这是刑法在关系中生存和变化的众所周知的事例。”[22]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较之那些固步自封的刑事学科研究方法来说,具有全面、动态的(即辩证方法论上的)优越性。全面,即多学科的视角;动态,即对有关问题及认识发展的内在动态机制的把握。对此,有关著述中还有更多的论述和评价,笔者就不做赘述了。

  关于刑事一体化研究,一方面,有了一些学者的卓有见地的思想;另一方面,还有了《刑事法评论》的群体性实践[23]。可以说有关研究的成绩是令人瞩目的,但笔者认为,这还只是刑事一体化研究发展的初级阶段。那么,刑事一体化将走向何方呢?这个问题不可不做深思。对此,储槐植先生指出:“刑事一体化思想提出尽管已有十多年,还只能算是粗浅的开头,尚需进一步深入和展开。”[24]那么,如何“深入和展开”呢?这或许就是刑事一体化的走向问题吧。




【作者简介】
高维俭,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1]据此,如果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单纯说成是一部刑法学著作,则有失片面;相应的,将贝卡利亚单纯说成是一个刑法学家,也有失片面。笔者认为,将贝氏称为“刑事学家”或“刑事学思想家”,而将《论犯罪与刑罚》称为“刑事学(科)”的奠基之作,比较贴切。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98.
[3]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248.
[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248.
[5]付立庆.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建设意义上的现场叙事[Z].北京大学“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研讨会,2003-12-20.
[6]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J].法学,2004,(3).
[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52.
[8]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9]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p4.
[10]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J].中外法学,1989,(1).
[11]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J].法学,2004,(3).
[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p302.
[13]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J].中外法学,1989,(1).
[14]储槐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5]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59.
[17]参考拙文《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刑事学科群及其结构》,载于《刑事法评论》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该文中,笔者将刑事学科的内部结构分为了三个基本的层次:“形而上”的刑事哲学(学科群)、“形而中”的刑事事实学(学科群)和“形而下”的刑事对策学(学科群)。
[18]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200.
[19]笔者在此所谓的刑事对策主要是指狭义的,即主要指针对刑事事实的实体性对策。广义的刑事对策还应当包括针对有关刑事主体活动的程序性对策。
[20]有关的详细论述,参见笔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刑事三元结构论——刑事学科研究范式的一种理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21]笔者认为,储槐植先生在其著作《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中便展示了这层认识。
[22]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J].法学,2004,(3).
[23]付立庆.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建设意义上的现场叙事[Z].北京大学“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研讨会,2003-12-20.
[24]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J].法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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