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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担保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经利益关系人的要求,由各受益方或分摊方做出的保证行为。
  出现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者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宣布共同海损,并通知货方及船舶保险人。如果不采取一定的保证性措施,待船方将货物放行后,一旦货方拒绝分摊,则船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因此,虽从理论上说,提供担保,既可以是船方,也可以是货方,但通常都是由船方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如货方拒不提供提担保,船东对货物具有留置权。
  实践中共同海损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海损担保函(包括限额担保函和无限额担保函);由船货双方签署海损协议书或船货不分离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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