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必须具有以固定资产形式注册的实物投资(指符合本标准的学校自有教学、实验、行政用房)。
3、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4、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带头人。
5、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6、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7、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8、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应的必要的实验、基础技能训练条件、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仅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六个学科范围内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
9、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筹设
(1)学校提出层次、类别变更筹设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先筹设后设立
(1)学校提出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直接设立
(1)学校提出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单订成册)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80个工作日 (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