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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例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的,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故意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损害后果既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如受害人撞车自杀),又由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违章驾驶等)造成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只能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2?其他免责事由。我国现行的有关道路事故的规定中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公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民法上的一种侵害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侵权行为的法规中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免责事由主要还包括:(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的绝对免责事由,也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的免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也不例外。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2)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行为人虽然尽到了注意义务仍然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后果,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较大,可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3)第三人的过失或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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