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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8c004-08
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38200112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 2002年7月4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6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司法局律管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482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办理程序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
2、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3、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并告知申请人。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将审定结论、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6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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