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请求权之基础 法院是否受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向法院提起的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要从程序上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请求权。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报酬请求权的基础有二:一是合同请求权,即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报酬,专利权人(用人单位)不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合同向专利权人(用人单位)主张报酬请求权;二是法定请求权,即当事人没有约定报酬请求权,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向专利权人(用人单位)主张报酬请求权。两种请求权有先后之分,合同请求权优先适用于法定请求权,只有没有合同请求权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法定请求权。本案属于未约定报酬情形,应归入法定请求权之列。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报酬义务支付主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报酬义务支付主体。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民营企业,还包括在我国获得专利权的外国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单位。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向专利权人主张报酬,而不能直接向专利被许可使用人主张报酬。金沙江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应当向原告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报酬如何支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双方约定报酬支付的情形,按双方约定支付;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双方无约定情形下,报酬如何支付:一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二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实践中,因为利润、转让费、许可费的提供方是专利权人,鉴于专利权人系利害关系人等因素,专利权人单方提供的利润、转让费、许可费等,往往不被科技人员所认可或接受,按上述两种途径予以支付报酬,也就难以体现客观性。本案潘锡平与金沙江公司未约定报酬如何支付,法院参照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等因素,酌情确定报酬支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