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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5C001-01
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收费标准: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乘车路线: 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联系电话: 82690302、82690324、1601315
监督电话: 12315
相关网址: //www.baic.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8、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9、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10、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1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2、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二)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4、联系电话:82690302、82690324、1601315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45─16:00 冬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15─16:00
7、网址:
www.B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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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委托)书
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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