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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大浪民治离婚财产如何分 父母财产该怎么分 财产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2-06-20    作者:110网律师
个案:小吴结婚的时候,由父母出资200万元一次性付款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业。后来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根据新的婚姻法,小吴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产权呢?
   解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骆志宏律师解释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按照小吴的案例,由于小吴的父母是一次性付款购买了房子并赠予了小吴一个人,所以便算是离婚,小吴的妻子无法取得产权。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认定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释疑2
  男方父母出资,房产证只有儿媳,另一方也有权分割   个案:张先生于2007年与宋某结婚,去年,在老家做生意的父母出资150万元为购置了一套88平方米的二手房。签买卖合同时,考虑到限购政策,张先生的妻子提出产证先办在她一人名下。现在两个人面临感情危机,准备离婚时,妻子竟然提出这套房子既然登记在她的名下,认为是张先生的父母自愿赠与她个人的,而张先生则无权分割。因此,张先生想请问律师:这一说法对吗?
   解答:律师认为,张先生妻子宋某的说法是错的。如果婚后父母出资,房产证办理在夫妻两人名下,视为是对两人的赠与;如果房产证办理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视为对自己一方的赠与;如果房产证办在另一方名下,也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2001年4月28日修正施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本文尝试从法理和实务两个方面,重点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立法背景、构成要件、引起赔偿的情形、权利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提出时间等进行探讨,以期为大家在学习和使用这一权利救济制度时提供参考。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背景深圳离婚财产如何分 父母财产该怎么分 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根据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最早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其规定:“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其后,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1941年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都陆续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日本民法虽无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但学说和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现状
  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特殊而又畸形的生活环境,因而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对于抚养费用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抚养费是他们生活的支柱,一旦抽去这根支柱,他们的生活就难以稳固,甚至无以为继。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现状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地快速发展有所改变,相反地,问题愈演愈烈,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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