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复印件放弃原件—法官的智慧
本律师近日代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案件。案情如下:东莞的A公司供货给深圳的B公司,并约定货款月结30天。至2011年4月,B公司共拖欠A公司货款73000多元,经A公司催要,B公司开具了4张支票给A公司,但是当A公司拿着支票去承兑时却因为B公司不告诉正确的密码而无法承兑。于是A公司继续追要货款,8月份时,当A公司向B追要货款时B公司却称:钱已经付给A公司工作人员C了,而且把收据的扫描件传给了A公司。收到后,A公司看到收据的确有A公司的财务章,而且收据上还注明以前的4张支票作废(还注明了支票的编号),该货款用来抵销发给B公司加工木门的款项,还有C的签名(落款写着“经手人:C”)。
A公司经理马上打电话给C问明情况,原来C以前是A公司的业务经理,而且客户B公司就是他联系到的业务,他与B公司比较熟悉。而C已经于4月份离开了A公司,而自己也另外开了加工家具的工厂。但是他手上保留了一份以前没有用掉的空白收据,所以就用那张收据来抵消了他自己工厂拖欠B公司的木门加工费。当时A公司经理对与C之间的电话录了音。
之后,A公司马上联系B公司,问A公司早就告诉过B公司C已经离开了他们公司,B公司为什么还要把货款付给C,电话中B公司财务承认A公司的确告知过他们C已经离开公司,但是因为没有书面的正式通知所以也不知道是真是假。而且也说到了因为C加工木门没钱支付加工费,所以就提出用A的货款来抵销等。A公司经理对该通话也录了音。
本律师接手后分析,B公司和C应该是互相串通,因为C没有钱来支付欠B的加工费,所以就用欠A的货款来抵销自己的货款,B因为无法收到加工费所以也与C合作。于是本律师就把支票、收据(只有扫描的打印件),录音作为证据以买卖合同纠纷(考虑到收据中写明了支票作废,而且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所以当时没有以票据纠纷起诉)起诉B公司,同时追加C作为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
深圳市某法院受理后,B公司提供了收据原件作为证据证明货款已经支付了,而且有盖有A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原件。但是,本律师发现该收据与扫描给A公司时相比已经做了改动,上面的那句“该货款用来抵销发给B公司加工木门的款项”已经被划掉,改为收的是现金。
而庭审中,C也承认抵销加工木门款的那句话是他写的,木门款也是他自己的,与A公司无关,而且与A公司之间的电话录音也是真实的。而对于我方提供的与B公司之间的录音B公司并不承认,财务也没有出庭,所以无法直接确认真实性。
除此之外,2张收据就成了案件的重点,因为我方没有原件,按照常理,是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而被告有原件,所以在这一点上对我方并不利。基于这种情况,本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陈说了当时的经过共法官参考,说明了2张收据不一样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和第三人觉得那句话对他们不理所以才划掉改为收现金的。最后法官经过比对,认定虽然我方没有原件,但是2张收据是同一张。而且我方的收据在前,被告的收据有改动,所以时间在后。我方的复印件因为有对方的原件做对比,而且有第三人的陈述和录音(自己有在被告处加工木门)相印证,所以认定了我方的收据,而被告的收据因为有改动,所以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被告不承认的录音也有庭审中的陈述和收据向印证(3者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吻合)也被采纳。
另外,因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那个抵销的约定,法院也可以推断出被告是知道第三人已经离开了原告公司的,因为他自己已经在被告公司加工木门了。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抵销行为无效,不发生支付我方货款的法律效力,因此判决B公司支付我方货款73000多元。
事后,本律师每次想到这个案件时,不得不佩服本案的主审法官独具慧眼,能从表面的证据中发现事情的真相。因为从证据上看,原告并不占优势,因为对方有自己盖了章的收据,可以证明货款已经支付了,不需要再次支付。而法官却从这些证据中寻找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及改动收据等事实。然后把我放提交的打印件的收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对于被告的原件的收据不予采纳。
本文作者:东莞专业律师——曹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