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发出
发布日期:2012-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根据《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应载明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在法院期间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应以法定的送达方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