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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2012-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1年12月,被告赵某醉酒后驾驶赣FXXXXX号自卸小货车由306国道往县城方向行驶时,因占道与对面驶来的由受害人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黄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受害人黄某不承担责任,被告赵某负全部责任。2012年1月,受害人黄某之子黄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交强险免责条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但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理由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对其它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免责条款仅对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且其无责,故原告等应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被告赵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依其过错应对原告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二条法条即是交强险的有关立法规定。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性救济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和稳定社会的特殊功能。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均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限度的救济。

再次,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损害损失仍应赔偿。一方面,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肇事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驾,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醉驾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分析,保险公司难逃理赔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与第21条第2款、第22条之间实质上存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相对第21条而言,第22条属于特别条款。一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根据法学理论,除非特别条款明确排除的情形,一律适用一般条款。从第22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难以全部免责。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因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特定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应在保险赔偿的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让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民的生命安全,该条并不是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而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全部免责的事由。

最后,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保监会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为准。且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免责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赔偿责任。但因被告赵某系醉酒驾驶,故被告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款后,可向赵某进行追偿。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陈永琴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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