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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刑事判决赔偿案由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2-06-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刑事判决赔偿;案由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国家赔偿法》作了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也逐步出台,以配合该法的实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就各种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进行了专门规定, 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等各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的案由,共有十四个案由。该文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的赔偿案由进行简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因为刑事判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由,规定了:“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其他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都不是刑事判决本身引起的国家赔偿,不在本文分析范围中。属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赔偿的案由是: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和再审无罪赔偿三种。

  无论是二审无罪赔偿,还是重审无罪赔偿,还是再审无罪赔偿,它们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这些职权行为都是相关的人民法院作出;人民法院都对被告人曾经作出了有罪的刑事判决;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在之后都得到了纠正,被告人不再被作有罪处理。于是,对于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以及再审无罪赔偿,就可以归入一个大类,那就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规定了十四个案由,其中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有关的案由有三个,就占了所有案由的两成,由此可见该类案件的重要性。对此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赔偿应该作专门的分析,为它们取一个专门的类案由的名称。案由名称的确定应该遵循的原则:一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表述习惯,二是反映该类案件的实质。分析同属于刑事诉讼的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无罪逮捕赔偿的表述,作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引起的国家赔偿案由,应该叫做有罪错判赔偿。这样的取名,符合了以上案由规定对于其他案由特别是对于刑事拘留赔偿和逮捕赔偿的表述方式,也反映了此类案件的实质,那就是揭示出了人民法院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曾经作出了有罪判决后被作无罪处理,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是,在刑事诉讼中,三司法机关引起法定职责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案由依次是: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无罪逮捕赔偿、有罪错判赔偿。

  有罪错判赔偿,从表述上就可以看出,作出这一行为的只可能是人民法院,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对于案件的审判权,其他机关则无;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审判行为,而不是其他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判行为;人民法院曾经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判决有罪,如果没有判决有罪,则不会引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之后,该有罪判决后来被撤销,被告人最终被作无罪处理。有罪错判赔偿作为案由是准确的,反映了该类案由的实质,反映了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和再审无罪赔偿三个案由的共同特点,足以概括这三个案由作为这三个案由的类案由。

  如果再将国家赔偿由进行简化,还可以得到更加简洁的案由。可以将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简称为刑拘赔偿,将无罪逮捕赔偿简称为逮捕赔偿,同样的可以将有罪错判赔偿简称为罪判赔偿。

  以上对于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再审无罪赔偿三个案由归于有罪错判赔偿或者罪判赔偿这个类案由,不仅是对于国家赔偿案由的一个分析,还可以从中看出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和再审无罪赔偿三种赔偿的共同性,那都是人民法院因刑事判决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再审无罪赔偿三个之间并不是无关的,而是紧密联系的,都是属于一个类的案由,由此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相关案由才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作者简介】
洪斌,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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