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法院网讯 9月23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主簿镇南田村的刘某、储某因琐事互殴致双方轻伤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刘某、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并同时宣告缓刑一年。因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导致打斗,既在身体上受到伤害,又受到刑事处罚,刘某、储某均后悔不已。
被告人刘某、储某系岳西县主簿镇南田村村民。2010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储某在该村蒋庄大桥附近遇见被告人刘某,因被告人储某认为自家门前的土路被水冲坏是因为被告人刘某家农田放水所致,遂找被告人刘某说理,两人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左胸部第5、6肋骨骨折,被告人储某鼻骨骨折伴移位。经鉴定,双方的伤情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双方互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双方造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双方自愿认罪,且均取得对方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王春红 郝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