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大人社发〔2011〕79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属职业病的,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有效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通、海事、铁路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证明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须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医疗资料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件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如有关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并列入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