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需准备哪些材料?
审批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令第17号)第三条
申报条件 1. 受理时效内(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 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范围。
审批程序 F1006.jpg
申报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4、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1)首次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2)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两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需要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上、下班路线图;(3)居住地证明
8、诊断为职业病的需要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因突发疾病而死亡事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10、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