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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能否解聘并不给补偿
发布日期:2012-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有鉴于此,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将予解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地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处罚的声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而当属有效,应聘者理应遵守。另一方面,劳动者隐瞒个人处罚资料的行为构成欺诈。在公司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却基于一己之私,隐瞒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诱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公司解除此类合同,自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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