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常见的有效抗辩事由
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要义,在权利人利益、其他竞争者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者考虑的核心。专利制度的平衡设置,在具体的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表现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攻防。一方面,原告以专利权为基础,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则要充分施展制度赋予其的防御手段,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辩事由,主张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常见的有效抗辩事由如下:
1、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2、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专利法》第62条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 权利用尽抗辩。《专利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 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 临时过境抗辩。《专利法》第69条第三款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 科研及实验目的抗辩。《专利法》第69条第四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7、 医药行政审批抗辩。《专利法》第69条第五款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8、 权利懈怠抗辩。《专利法》第68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9、 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禁止反悔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 滥用专利权抗辩。目前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滥用专利权行为表现为搭售、一揽子许可、拒绝许可及标准专利权的滥用等。在诉讼中也出现了不少以“问题专利”或“垃圾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或者对明显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目前在我国,“权利不得滥用”是贯穿在多部民事法律之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利法》第1条也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立法根基。《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有概括性规定,即《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目前我国尚缺乏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