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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法:脱逃罪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下列人员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被劳教、行政拘留的人员;

  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嫌疑人;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已决犯罪分子。
  对错拘、错捕、错判而被关押的无辜者单纯逃离监管场所或者摆脱人身羁押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受到监管机关奖励、受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对象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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