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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无罪被羁押的人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无罪被羁押的人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日期:2008-11-5 13:43:00 来源: 检察日报 点击:450次 作者:张懿

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狱中逃走的行为。可见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所实施的行为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那么,被错误关押的无罪人员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1.无罪者单独实施。

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关押的人是无罪,但他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申诉进行解决,而不能擅自脱逃,如果允许采取脱逃的方式,无疑会给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造成危害,由此得出的结论便是无罪脱逃者也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罪被羁押的人从狱中脱逃,由于犯罪行为不成立,无论是否给予处罚,其本身都不构成犯罪,否则就与刑法的实体处罚内容相矛盾,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无罪脱逃者不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一是该脱逃者本身不是犯罪者,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的主体范围,因而不构成脱逃罪;二是无罪者脱逃虽然从客观上也是妨害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但行为人在主观上与有罪者脱逃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有罪者脱逃的目的在于逃避羁押或刑罚;而无罪者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无辜的惩罚,是对错误司法行为的反抗。因此,无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如其被羁押的罪名最终确定不成立,其从监管场所或羁押途中脱逃的行为,都不构成脱逃罪。

2.无罪者与其他人共同实施。无罪者与其他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脱逃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笔者以为应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行为人与共同脱逃的人没有共同的脱逃故意,而是趁监管不严或者趁他人脱逃之机而参与其中一起脱逃,由于行为人不存在脱逃的共同故意,这种脱逃行为,其前提仍然是无罪,因此不能以脱逃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脱逃的共同故意,无罪行为人虽然不单独构成脱逃罪的主体身份,但无罪者与有罪者共同脱逃,形成了有罪脱逃的共同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论上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某一犯罪,但无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构成某一犯罪。无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胁从犯或者从犯,还可以成为主犯或首要分子。所以,行为人若与有罪者共同故意脱逃,可以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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