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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部分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06-02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及对外转让,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其股权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股东转让其股权最终还是自由的。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其股权做了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理解公司股东就部分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公司法对这个问题并未做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公司法对其股东转让股权做了规定,且未禁止对部分股权的主张优先购买权,故根据民法原理无禁止就自由的原则,可以允许股东就部分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试举一例,甲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A、B、C,各占甲公司25%、25%、50%的股权,C作为控股股东,对C公司占有绝对控股地位,若现在C要转让其全部股权给D,但是A不同意,A想优先购买C25%的股权,以达到对甲公司的控制,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若是这样的话,那么D很有可能就不会购买C的余下股权,因为D购买C的全部股权是想拿到甲公司的控制权,若只是购买其25%的股权是拿不到甲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公司股东仅就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即使出具的单价与对方是一致的,但因对象范围不一致,故也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更何况股权的分割出售极有可能影响股权的价格,如果允许股东可就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会不同程度地损害第三者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不能就部分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而且,由于牵涉公司外部主体利益,公司章程也不应做出例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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