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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武汉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的规定,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合理利用公共道路资源,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武汉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收费范围。武汉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范围原则上分为一类收费区域和二类收费区域,一、二类收费区域划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划分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路段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1]26号)执行。
二、收费标准。一类收费区域:小型车停车第1小时收费标准为每泊位3元,自第2小时起,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4元,不足1 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25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二类收费区域: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2元,不足1 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8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三、收费时限。一类区域为:7:00至21:00;二类区域为:7:00至20:00。
四、单位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机动车停车收费执收单位与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单位协商签定协议的方式确定标准,报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五、免费停车。对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的车辆以及对执行任务的军车、武警部队车辆及悬挂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党政机关大门左右50米的范围内和经当地政府确定的其它免费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车,施划免费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
六、武汉市远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局会同其他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超过以上标准的水平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七、收费主体。武汉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为武汉市财政局,受委托执收单位为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八、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收费路段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标识标志标牌,载明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财政部门委托执收的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收费年限、停车泊位数、收费人员姓名与标牌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在收费场所一并向社会公示。
九、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收费情况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应收尽收,除规定外,不得随意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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