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 0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财非〔2009〕26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川财综〔2009〕30号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综〔2009〕3 0号
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正常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 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和完善我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伤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省或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次鉴定、省级再发鉴定和复查鉴定,其收费标准为:初次鉴定300元/人次,省级再次鉴定400元/人次,复查鉴定400元/人次。
三、区别不同情况,劳动能力鉴定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申请者承担。
(一)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发生的初次鉴定费和省级再次鉴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二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发生的复查鉴定费,复查鉴定结论与最近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复查鉴定结论与最近一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者承担。
(三)职工因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者承担。
四、经省、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参加鉴定的人员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鉴定机构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不得再次收取鉴定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电位应到同级物价部们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六、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国家未出台规定前,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亍、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性质和收费标准的函》(川财综〔2004〕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川财综〔2006〕39号)在本通知执行前有效,2009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