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在北京海淀某培训学校工作,工作六个月后被单位违法辞退,辞退前,单位诱使丁某签署了离职赔偿协议,但该协议并没有履行。
丁某委托叶律师以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中,培训学校声称双方已经签署了离职协议,丁某的仲裁请求不应该被支持。
叶律师在仲裁庭中当庭驳斥:“离职协议虽签署,但是培训学校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与丁某赔偿,因此该协议由于培训学校违约在先而失效,不能作为培训学校的抗辩理由!”
后,培训学校了解到丁某已离开北京回到老家并在老家工作了,就又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证明培训学校和丁某签署的就是六个月的使用期,现在合同已满。
叶律师当庭指出这是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并提出要进行笔迹鉴定,还指出如果这份合同为真,合同即然到期为何还要签署一份离职赔偿协议。
培训学校辩称,离职培训协议无效,我方不能以此进行抗辩。
叶律师指出,离职协议虽无效,但是并不代表离职协议所记载的事实虚假,即丁某被违法辞退而不是合同期满。
最终,丁某获得双倍高额赔偿,拿到赔偿金以后,叶律师立即汇入丁某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