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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擅自将他人车辆过户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发布日期:2012-04-22    作者:110网律师

伪造签名擅自将他人车辆过户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2012年4月19日, 律师代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伪造签名擅自将原告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纠纷一案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经双方协商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调解意见。
案情简介:2010年3月份,被告借用原告的车牌号为“豫A97S96”的本田CR-V轿车,并借用了“豫A97S96”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后原告多次要求归还催还车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2011年10月11日,被告通过伪造原告签名和伪造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与自己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通过河南明宇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将原告的车牌号“豫A97S96”本田CR-V轿车以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自己,并由河南明宇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开具了“豫A97S96”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11年10月12日被告到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将原告的车辆登记到被告名下,现在该车辆的车牌号为豫A367JJ,并办理了豫A367JJ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
朱军律师代理本案之后,通过调取河南明宇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凭证以及郑州市车管所的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向管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豫A367JJ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在庭审时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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