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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2月24日,被告张某驾驶小车从北桥沿滨河路往彩虹桥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骑电动车的钟某碰撞,造成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钟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是一部已经买卖和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小车。钟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张某和小车原车主林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此次事故给其造成各项损失3000余元。

林某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之前就已经卖给张某并已交付,其已经不是小车的所有人,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分歧】

车辆买卖后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林某作为肇事小车的车主,对被告张某的损害赔偿具有垫付之责,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林某已将车辆卖给了张某,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对该车已失去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原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虽肇事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发生在2008年,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没有出台,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时判决被告承担了连带责任。

本文笔者认为:原作者观点含糊,不够明了。既然文章结尾提出“该案发生在2008年,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没有出台,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时判决被告承担了连带责任。”说明该纠纷不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那么,就不可以支持本文所提出【分歧】的第二种意见,因为该意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来提出的,笔者认为应是第一种意见。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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