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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单位用商业险代替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环卫工人张惠勤在清扫马路时,被酒后驾车的出租车司机撞成四级伤残,在得到10万多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后,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屡屡遭拒。   1.意外车祸酿终身残疾
  2007年,原清真糖果厂下岗失业工人张惠勤,应聘到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处环卫清扫二公司,成为一名临时工。2008年2月21日4时许,张惠勤清扫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出租车撞倒,造成身体多部位骨折,头皮裂伤、脑震荡。经过67天的治疗,张惠勤伤愈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朱某酒后驾车负全部责任。同年11月24日,朱某一次性赔偿张慧勤各类补偿10.8万多元。
  经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惠勤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意认定为工伤。2008年9月12日,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惠勤属中度智能残疾,伤残等级为四级。
  2.索要工伤保险被拒
  8月31日,宋安宁告诉记者,张惠勤出车祸后,就像一个小孩,经常向他要“好吃的”,有时连自己有没有吃饭都记不起来,只要一下楼,她就感到腿和腰钻心的疼,连做饭、收拾屋子等家务活都干不了。
  宋安宁说,因在“工伤待遇”上有争议,今年2月,作为张惠勤的委托代理人,他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今年5月7日,经仲裁庭合议裁决,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处支付张惠勤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近4万元。
  此后的一个月内,宋安宁拿到了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的2.6万多元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款。当宋安宁询问工伤保险赔偿款一事时,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他,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拿到赔偿款,只要最后拿到近4万元赔偿款就可以了。
  “我认为商业保险只是单位给职工办的一项福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可我每次去找我妻子的单位说理,都被他们拒绝了。”宋安宁说。
  3.兴庆区市容环卫处:商业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一样
  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处主任王建宁表示,兴庆区像张慧勤这样的临时工约有700人,由于年龄偏大、身份特殊等原因,80%的人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的条件。由于环卫工作属高危职业,近几年,单位给所有环卫工人都购买了商业保险,即人身意外伤害险。
  王建宁表示,对于张惠勤受工伤致残一事,他们认可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会全额赔偿张惠勤的各种工伤费用,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赔偿款与工伤赔偿款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给钱的渠道不同。
  4.律师:商业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工伤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请求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同时,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不能取代社会保险。
同样认为: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是无条件的。而商业保险是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单位或雇主可以为职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法律不会加以干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尽管出钱购买商业保险的是单位或雇主,但受益人是职工而非单位,所以在职工遇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
  职工所受伤害,经鉴定为工伤后,职工获得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张惠勤依法同时可享有两种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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