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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
发布日期:2012-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重点罪名

  1.第110条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都构成间谍罪。

  2.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种行为不属于间谍罪。为境外的非间谍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本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普通罪名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外【修八修改】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注意】本罪行为人与具体实行者不构成共犯。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不要求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掌握重要国家机密的国有企业的领导也可以构成此罪。(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军人叛逃罪(430条)是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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