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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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
种类 |
规范性法律条文 |
法律规则 |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法律后果(肯定性的后果、否定性的后果) |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
法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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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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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
法律技术内容 |
如解释法律术语、规定法律公布机关、生效 |
【注意】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 法律原则 | |
内容上 | 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 | 法律原则笼统、模糊,关注个性 |
适用范围上 | 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 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部门甚至全部法 |
适用方式上 | “全有或全无”(相互冲突的规则 | 无法共存) |
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考吧天空支持起诉原则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分工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
【注意】
1、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 《宪法》、《立法法》、《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 |
行政法部门 |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 |
刑法部门 | 《刑法》、《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行政处罚法》第58条、《收养法》第31条等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 |
民商法部门 |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 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企业法》、《海商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破产法》等 |
社会法部门 | 《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
经济法部门 | (1)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等;(2)有关财政金融、税收方面:《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 (3)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4)有关自然资源保护方面:《**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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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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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 |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娜、英国的苏格兰 |
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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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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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
法律思维方式 |
演绎型思维 |
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
法的渊源 |
制定法 |
判例法、制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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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分类 |
公法和私法 |
普通法与衡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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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
纠问制 |
对抗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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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 |
法典编纂 |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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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