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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的构成复习表格
发布日期:2012-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条文

 

 

 

构成

种类

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法律后果(肯定性的后果、否定性的后果)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技术内容

如解释法律术语、规定法律公布机关、生效

【注意】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上 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 法律原则笼统、模糊,关注个性
适用范围上 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部门甚至全部法
适用方式上 “全有或全无”(相互冲突的规则 无法共存)


2、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考吧天空支持起诉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分工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3、适用法律原则的三个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多个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则;(2)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多个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则;(3)一个法律条文表述多个法律规则;(4)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中的若干要素。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分类

  2、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国内法体系、现行法体系

  


【注意】

  1、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宪法》、《立法法》、《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
行政法部门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
刑法部门 《刑法》、《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行政处罚法》第58条、《收养法》第31条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
民商法部门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 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企业法》、《海商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破产法》等
社会法部门 《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经济法部门 (1)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等;(2)有关财政金融、税收方面:《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
(3)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4)有关自然资源保护方面:《**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


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一个法律部门包含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属于多个法律部门

  三、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的法所作的分类。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地域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娜、英国的苏格兰

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相同点

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不同点

法律思维方式

演绎型思维

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法的渊源

制定法

判例法、制定法

法律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

纠问制

对抗制

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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