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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撰写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2012-05-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权利要求书撰写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
1.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2)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称,而未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3)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
(4)用词不确切,从而未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5)出现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句;
(6)权利要求中出现易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
(7)仅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8)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9)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一般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
(10)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落入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11)从属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与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致;
(1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13)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14)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表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看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或未体现出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2)将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内容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仅剩下该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通知识。
3.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致使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过窄;
(3)独立权利要求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未采用概括性描述来表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1)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相适应;
(2)权利要求表述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不能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导出;
(3)特定应用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书中未加以限定;
(4)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体现。
5.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满足单一性
(1)合案申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权利要求虽然对该产品同一部件作出改进,但它们之间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同一申请案中几项描述不同类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形式上看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其实质上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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