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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再审案
发布日期:2012-05-26    作者:孙新律师

“卡斯特”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再审被申请人:李道之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卡斯特”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行政复审一案,再审申请人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作为被申请人李道之的代理人,本律师作为参与了在最高院的申诉程序,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到庭应诉,只发表了书面意答辩见。
本案在最高院历时一年多,经过两次开庭,三次补充提交证据,三次提交代理意见。在充分的证据及严密的法律理论基础上,经过大量的代理工作,最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律师代理的该案以胜诉告终。
本案的胜诉推动了卡斯特商标权人其他因为此案而中止审理的案件的启动,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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