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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介绍:
孙某(女)与李某(男)2005年年初建议恋爱关系,期间,李某向孙某出具借条数张,借款总数达100万元,2007年两人分手,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一次性还清借款。李某辩称,借条是他本人所写,但是并没有实际借款,两人在恋爱期间,孙某脾气不好,总是生气,每次她一生气,就写张字条并承诺还钱,孙某才会高兴。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事实成立,不予采信李某辩解,李某应还清全部借款,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
国汉
(北京)律师法律分析:
在庭审中,孙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有诸多矛盾,前后不一,孙某对借款描述和借款过程的陈述也存在矛盾。另外,孙某家中是普通工人,工资不高,孙某本身也是普通职员,且均没有其他财产来源,孙某根本没有大额款项出借的能力。最后,孙某也提供不了证据,证据自己实际借款,因此,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
民间借贷,根据习惯,出于某种信任,均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写一张借条作为凭证,并且大部分情况下,均是直接交付现金。如果双方关系恶劣,出借人起诉至法院也只有一张借条作为证据,此种情况下,借条对案件的处理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并不代表,有借条的一方就必然胜诉,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还应证明自己确实支付了借款。而且,现实当中也存在还了钱却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因此,要认定借条的效力,还要将借条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如果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还需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证人证言及借款行为发生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等,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准确的把握案件事实,判断借贷事实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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