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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6C020
事项名称: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予以登记
办理机构: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办公地址: 区县质监局联系方式和地址见附件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ts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提供的资料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2)、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3)、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3、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2份
3、以下材料原件1份:
(1)、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4)、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颁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即时予以登记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2.办公地址:区县质监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tsb.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示范文本)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北京市区县质监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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