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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备案(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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