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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54C001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05]21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者应具备条件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4]118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604
乘车路线: 937,937支1 鸭子桥北里站下
联系电话: 83979077
监督电话: 83979100
相关网址: www.bjls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年收购能力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储设施质量完好
4、具有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检化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与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委托检测协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能够证明筹措资金能力的有效书面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能够证明具有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能力的书面材料;或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通过电子信函(xzxksp@bjlsj.gov.cn)的方式提出申请的,信函中要包括上述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4、如果申请人委托其它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第三人)提出申请,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符合审定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对通过电子信函提出申请并符合审定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携申请材料原件到受理申请的部门领取相关证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粮食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604
3、乘车路线:937,937支1 鸭子桥北里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077
5、监督电话:83979100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30

7、网址://www.gjlsj.gov.cn

 

样表下载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粮食收购资格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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