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纠纷信访事项的提出,可以到地方人民政府的信访部门,也可以到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信访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走访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