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和办理条件
(一)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1、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
1.1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1.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1.3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1.4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1.5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2、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3.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3.2巡线检查制度;
3.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4、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5、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6、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1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2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6.3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6.4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7.1未达到前6项要求的;
7.2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二)注意事项:
1、不跨省的长输管道(市局受理);
2、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区县局、分局受理)。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申请:
1.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1.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
1.3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1.4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1.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名单;
1.6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1份。
2、在用压力管道申请: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
2.3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名单;
2.4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2.5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2.6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1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或者予以注册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即时予以登记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区县质监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3.乘车路线: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市质监局)
4.咨询电话:84611177(总机)
5.监督电话:84611177-6005(市质监局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ts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