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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主体责任一般要素和特殊要素
发布日期:2012-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体责任一般要素要件(责任年龄·辨认控制能力)和主体特殊要素(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①涉毒犯罪仅限于“贩卖”;②杀人、伤害行为必须造成重伤以上结果。③抢劫,含抢劫枪弹,携凶器抢夺。④投毒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险犯。

  试题(刑事责任年龄)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单选4【B】)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失火,过失,不满16岁绝对不负过失刑责)。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故意伤害罪(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故意毁坏财物)。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故意伤害罪(轻伤))

  【试题】(2008年试卷二第53题)

  《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正确说法是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试题】(2009年试题)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正确说法是: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不满16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抢劫财物10,000元;在15周岁时抢劫价值5000元的物品,在16周岁时又抢劫5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抢劫犯罪的总数额应为10,000元。

  2.以行为时为准

  对责任年龄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判断。

  不过,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身体动作以后,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就应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时间计算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的,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但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3.责任阻却要素:精神病 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二)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法律特别要求行为人具有的某种身份。身份作广义理解:国籍、健康状况(患严重性病)、法律地位、状态(被关押人、罪犯)性别、职业职务等,如:贪污罪、背叛国家、传播性病、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等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例:(08缓考单选3)下列正确说法是?

  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③④正确,②错误。

  (1)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可能是终生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临时的,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属于临时的。

  (2)特殊主体(身份)是针对正犯(实行犯)而言的,是构成要件,没有该身份不可能构成该罪(正犯)。但不影响没有身份者因帮助教唆行为可以构成身份者之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3)身份与共犯:

  被保险人甲与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乙相勾结骗取保险金50万。正确说法?

  A甲是保险诈骗罪正犯和贪污罪共犯(教唆帮助犯);

  B乙是贪污罪正犯和保险诈骗罪共犯,

  C对甲乙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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