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机动车借用须谨慎 责任人酿错应买单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一起将未经登记、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未成年人使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案件,判决各方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1年1月18日,温某强(未成年人)驾驶从陈某明处借用的陈某林所有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载蔡某某,从永泰岭路往永泰城关方向行驶,途经某加油站附近路段时碰撞同向行人卓某某,造成卓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被送往永泰县医院、福州总医院抢救治疗30天,因其家属要求出院,月余后死亡。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温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座载人,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且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林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未尽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并进行车辆登记,对该机动车疏于管理,存在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连带责任;被告陈某明明知被告温某强无驾驶资质,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将机动车借其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未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负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未按出院医嘱建议到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致使损害后果扩大,自行承担30%的经济损失责任。(福建法院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