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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合同纠纷 收货接受表面瑕疵 付款不能以此抗辩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同行公司给付防火门窗厂报酬5.7万元。
  2004年1月初,同行公司承接了一项安装门的工程,由于活多时间紧,同行公司把一部分做门的工作交给了防火门窗厂。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约定防火门窗厂给同行公司加工实木门,总计价值6.7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预付总金额的30%,货到第二天付总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并约定了交货日期和验收标准。同行公司给付了预付款2万元。防火门窗厂加工完毕后,应同行公司的要求,在双方约定的送货时间,将门送至指定工地,同行公司对门进行了接收。该门于一周内被油漆并被安装投入使用,同行公司欠货款5.7万元一直未付。故防火门窗厂起诉,要求同行公司付款。
  诉讼中,同行公司提出防火门窗厂在交付门时存在插接缝处不平、边框有掉角现象,有的门正面有大疤结、颜色深浅相差过大等质量问题。防火门窗厂否认,认为当时同行公司把门收下已经使用,现在再提质量问题不妥。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做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同行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向防火门窗厂提出。同行公司表示在防火门窗厂交付定做物时,即发现了定做物的表面瑕疵,但其没有证据表明及时向防火门窗厂提出,且接收定做物并在短时间内进行表面油漆并安装使用,应视为防火门窗厂交付的定做物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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