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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51C001-01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人防办工程建设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B座
乘车路线: 395、56等枣林前街西口下车
联系电话: 83979004、83560456
监督电话: 83979019
相关网址: //www.bjrf.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
2、申报建设项目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需要设置人防工程的单体项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 (可选)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建设处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受理大厅人防办窗口
3、乘车路线:395、56等枣林前街西口下车
4、联系电话:83979004、83560456
5、监督电话:83979019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www.bjr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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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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