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51C001-01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人防办工程建设处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B座 |
乘车路线: |
395、56等枣林前街西口下车 |
联系电话: |
83979004、83560456 |
监督电话: |
83979019 |
相关网址: |
//www.bjrf.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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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 2、申报建设项目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需要设置人防工程的单体项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 (可选)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建设处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受理大厅人防办窗口 3、乘车路线:395、56等枣林前街西口下车 4、联系电话:83979004、83560456 5、监督电话:83979019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rf.gov.cn/ |
相关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