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58条也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合同无效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适用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