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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财产犯罪
发布日期:2012-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首先,财产犯罪保护所有权。其次,财产犯罪保护占有这种事实;既保护合法占有,也保护非法占有。保护非法占有时,非法占有需具备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达到平稳状态。

  总结具体结论:

  (1)所有权人从非法占有人手中窃回财物,不成立盗窃罪。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人手中窃回财物,成立盗窃罪。

  (2)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胁迫手段,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3)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手段,不成立抢劫罪,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定故意伤害罪。

  (4)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非法拘禁手段,不成立绑架罪,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定非法拘禁罪。

  (5)盗窃、抢劫、诈骗他人占有的赃物、违禁品,成立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一)成立要件

  行为逻辑结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 压制对方反抗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1. 行为方式

  (1)暴力

  第一,本质是使对方无法反抗。

  第二,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第三,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第三,对人实施,既包括对财物持有人实施,也包括为了排除障碍对第三人实施。

  第四,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反抗,又趁对方不注意,直接夺取财物,整体评价,只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抢夺罪。

  (2)胁迫

  第一,本质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

  第二,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例如,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要求以当场实现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未来实施暴力相胁迫。

  注意:当场问题。

  第一,手段的当场性。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要求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实施抢劫,被害人若不交付财物,要求暴力会当场实现。

  第二,取得财物不要求具有当场性,可以持续到第二现场。

  (3)其他方法

  第一,本质是使对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第二,昏醉抢劫。

  第三,拘禁抢劫。

  2.因果关系

  3. 抢劫对象

  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练习:02年。卷二。12题,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4.主观是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致人昏迷或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在暴力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4)根据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二)着手与既遂

  1.着手

  开始实施暴力、胁迫就是着手。

  2.既遂

  根据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三)罪数问题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根据司法解释,共有三种情形:

  (1)抢劫前,为了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以抢劫罪论处。

  (2)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

  (3)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数罪并罚。

  2.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

  根据司法解释,共有三种情形:

  (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四)抢劫罪八大加重处罚情形的要点归纳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6.“持枪抢劫”

  练习:03年。卷二。39题,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一)成立要件

  行为逻辑结构:针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 实施暴力 → 具有人身危险性。

  1. 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暴力

  首先,不能是对人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暴力要求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手段何时才具有人身危险性?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2. 表现情形

  (1)乘人不备型。(2)非乘人不备型。

  提醒:传统旧理论的三大错误

  (1)旧理论认为,乘人不备是抢夺罪的必要条件。

  (2)旧理论认为,抢夺罪必须公然进行。

  (3)旧理论认为,夺了就跑也是抢夺罪的必要条件。

  (二)携带凶器抢夺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1.本规定的法律性质

  本规定是法律拟制,不是注意规定。本规定是把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没有该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仍应定抢夺罪。

  2.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2)用法上的凶器。

  3.携带

  (1)不要求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

  (3)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就属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4)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5)要求有准备使用的意图。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图?

  4.相关情形总结

  (1)携带凶器只实施盗窃的,仍构成盗窃罪。

  (2)以杀人意图携带凶器,用凶器杀死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不存在携带凶器抢夺的问题。

  (三)认定问题

  1.抢夺罪与抢劫罪区分

  抢夺罪是对物暴力,这种暴力只是间接对被害人具有人身危险性。抢劫罪是对人暴力,这种暴力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

  2.飞车抢夺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3.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一)成立要件

  行为逻辑结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 → 通过平和手段 → 变成自己占有。

  1.行为对象是财物

  (1)盗窃罪的特殊对象。

  (2)不定盗窃罪的特殊对象。

  2.转移占有

  盗窃罪的本质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1)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可以是合法占有,也可以是非法占有。

  ① 他人合法占有。

  ② 他人非法占有。注意,他人非法占有,要求对财物的占有达到平稳状态时,才受刑法保护。但是,即使是平稳占有,也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救济行为。

  ③ 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他人占有的违禁品,除了国家没收,别人不得侵犯。例如,甲购买了100克毒品藏在家里,被乙发现,乙便窃得这些毒品。乙构成盗窃罪。

  (2)转移为自己占有

  ① 转移为自己占有,不要求必须转给自己,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第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② 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本质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如果只想破坏旧关系,不想建立新关系,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平和手段

  转移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带有暴力胁迫性质。

  提醒: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

  4.主观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

  (2)自己所有的财产,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关系

  1.总结:

  (1)三种犯罪的区别在于:夺取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

  ① 抢劫罪是对人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暴力程度最高。

  ② 抢夺罪是对物暴力,要求具有人身危险性。

  ③ 盗窃罪是对物采取平和手段。

  总结:对物平和手段 → 对物暴力 → 对人暴力。

  2.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具体区分

  提醒:旧理论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盗窃罪是秘密进行的,抢夺罪是公开进行的。通过前文分析可知,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抢夺罪也可以秘密进行。

  二者的真正区别在于:盗窃罪,对物采用平和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抢夺罪,对物采用暴力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具有人身危险性。

  3.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抢劫罪有三种手段:暴力、胁迫、其他手段。抢劫罪的“其他手段”容易与盗窃罪产生混淆。

  结论:(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将被害人灌醉,然后窃走财物。虽然窃取时的行为是平和的,但是先将人灌醉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手段”,因此属于抢劫,而非盗窃。(2)如果只是单纯利用他人醉酒状态而窃得财物,构成盗窃罪。

  练习:07年。卷二。52题,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三)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七)盗窃罪的认定

  1.加重处罚情形

  2.未成年人盗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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