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团专家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妇女、儿童接收到手就构成既遂。
如果甲教唆人贩子乙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则甲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乙不是人贩子,只是普通人,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和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甲同时还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
收买妇女、儿童后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以暴力、猥亵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并罚。收买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成为首要分子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应当并罚。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再定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