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仲裁
一般情况而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之间不会产生冲突,也不存在两种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时间上,劳动争议仲裁在先,诉讼程序在后,具有承继性,在时间上不重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程序上形成\"一裁两审\"的纠纷解决格局。\"裁\"与\"审\"由不同的组织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二者不交叉,在面上不会产生冲突。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冲突只发生在特殊情况下,冲突与不协调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程序之间在法理、法律的过渡和衔接方面,对此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协调和化解。
以下列情况说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以及处理方案,以便读者更好理解本条的内涵。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人诉讼阶段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进人诉讼阶段后,原告撤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査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况下,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从何时起恢复法律效力?法释〔2000〕 18号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4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3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15天为当事人的起诉时间,在这15天期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属于效力待定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文书执行;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恢复法律效力,即按照仲裁裁决书执行。不论上述哪种情况,在15天内,仲裁裁决书暂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人民法院审査当事人起诉时已经超过15天期限,就应当驳回起诉,这种情况下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查认定当事人因超过法定提起诉讼期间而丧失诉权,则仲裁裁决书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上述第二种情况只适用于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对于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者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不适用第二种情况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其他司法解释规定。法释〔2000〕 18号第3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者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况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主体不适格或者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管,原仲裁裁决存在根本性错误,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实质也是撤销了原仲裁裁决,不存在恢复原仲裁裁决书效力问题,虽然与第二种情况同为驳回起诉,但有本质区别。
第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其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仲裁裁决事项有五项, 当事人只对其中的两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准许起诉的15天内,仲栽裁决书属于效力待定期问,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的五项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其中两项不发生法律效力,二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予审理。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理论,上述情形中.对于当事人不服仲教珐决的两项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对未提起诉讼的三项内容则不属亍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在上述情况中,一方面,如按照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主管范围,理应维持原仲裁裁决效力,即未提起诉讼部分的仲裁裁决事项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因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在法定起诉期间提起民事诉讼而仲裁裁决书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应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效力应当以何种方式、途径、时间体现出来,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边缘状态。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任何处理呢?如果人民法院对包括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仲裁裁决也包含在案件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如果对包括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仲裁裁决进行全案审理,在人民法院判决书主文中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仲裁裁决如何表述呢?在判项中如何体现呢?《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
函〉的答复》第2项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
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最髙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0988
年10月19日)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
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1^丄
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依照
上述规定,对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部分,人民法院不
能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原裁决的判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条解释
时经过反复调研后认为,为了便于审理案件,对未提起诉讼的仲
裁事项,可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主文中做个客观的描述,而
不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项,但在判决或者裁定的判项中,明确
当事人未提起诉仏、的仲裁事项。
如果当事人在未提出诉讼的仲裁事项中包含《民事诉讼法》
第97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膽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于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部分事项, 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当然更不能执行,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执行。但如果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部分事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不必等到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去执行。但此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裁定先予执行,因缺乏执行依据,需要审判庭与执行庭之间在操作层面上沟通协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