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3、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4、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5、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5、外资企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6、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7、其他
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外资项目用地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2、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3、待土地面积实测后,如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签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补充协议。(该项内容不计时)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并收取建设项目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国土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科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tj.gov.cn